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亲子关系的纠纷案。原告(女)与被告(男)相识不久后双方确认恋爱关系并同居,次年原告生下一女,孩子出生后,被告一直不履行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并认为孩子并非自己的亲生女。于是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与孩子存在父女关系。
庭审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孩子与被告进行亲子鉴定,但被告一直拒不配合,于是法院工作人员对被告多次进行释法明理,讲明不同意进行DNA亲子鉴定的法律后果,最终被告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依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原告提供的孩子出生证明、母子健康手册、相关照片等认定,确认被告与孩子为父女关系。
延伸链接:如果男方一直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又该如何判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自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法官提示:对是否为生父的认定,如果一方拒绝做亲子关系鉴定,法院直接以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显然是有失公平的,更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亲子关系的认定并不需要“足以确认事实或反驳事实的证据”,仅需主张方提供必要的证据,在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选择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主张。以本案来说,在原告提供证据充足的前提下,即便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也可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出推定结论。同时,对8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也应征求和充分尊重子女是否同意亲子鉴定的意愿,不能机械适用法律作出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