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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高新区法院:谁来“拯救”我的失业保险金?

  发布时间:2021-01-28 09:56:05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王某就职于某建材公司,公司违法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被告某建材公司为原告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协助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但公司拒不执行。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被告为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协助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随后,王某到当地社保部门申领失业保险金,被告知因其公司没有按照“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申请,不能为其办理失业保险金手续。事后,王某再次起诉公司,要求其赔偿失业保险金赔偿费8730元。

了解案情后,考虑到农民打工挣钱不容易,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帮助其解决困难,老庄子法庭徐法官迅速开始了调解工作,主动查阅资料、走访当地社保部门,了解申领失业保险金相关手续和规定,联系双方当事人,耐心劝导、明理释法,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建材公司给付王某6000元,如果被告没有按期给付,其同意按8730元实际支付原告,且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新区法院提示: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因久拖未决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员工的合法劳动权益,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而违反法律法规,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责任编辑:宋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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